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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7-02来源:12366热线中心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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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