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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8-07-02来源:12366热线中心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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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