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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全面改革宣传手册
发布日期:2016-10-25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资源税全面改革宣传手册

 

一、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税大部分资源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自动调节矿业经济的发展。

(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征税范围偏窄,未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三)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尽合理。

(四)主要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税权过于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二、资源税全面改革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五是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资源税全面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四、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五、资源税全面改革的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六、资源税全面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一是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二是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是否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一是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纳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二是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一是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二是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二是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

一是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二是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七)关于实施时间

一是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671日起实施。

二是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七、中央列举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有22种,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海盐。具体见《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17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5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八、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有32种,其中:金属矿4种,非金属矿28种。另外,还兜底规定了其他金属矿和其他非金属矿的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具体见《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2.5%

2

金矿

金锭

3%

3

铜矿

精矿

4%

4

铅锌矿

精矿

3%

5

其它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2%

7

萤石

精矿

6%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硫铁矿

精矿

2%

10

磷矿

原矿

7%

1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

12

煤层(成)气

原矿

1%

13

粘土砂石

原矿

粘土:每立方米1 

砂石:每立方米2

14

石英砂

原矿

7.0%

15

白云石

原矿

5.5%

16

方解石

原矿

4.5%

17

玄武岩

原矿

3.5%

18

石膏

原矿

3.5%

19

花岗石

原矿加工品

4.0%

20

膨润土

原矿

7.0%

21

大理石

原矿加工品

4.0%

22

陶土

原矿

2.0%

23

长石

原矿

4.0%

24

硅灰石

原矿

6.0%

25

凹凸棒石粘土

原矿

2.0%

26

云母(绢云母)

原矿

3.0%

27

非金属矿

玉石

原矿

10.0%

28

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

原矿

3.0%

29

珍珠岩

原矿

4.0%

30

滑石

原矿

4.0%

31

石煤

原矿

1.0%

32

矿泉水

原矿

2.5/

33

地下热水

原矿

2/

34

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从价税率1%;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2

 

九、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见《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和《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

十、应税产品销售额如何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其中,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十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十二、应税产品销售形态与征税对象不一致,如何计算缴纳资源税?

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十三、什么是换算比或折算率?

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加工成精矿销售额的换算系数,即换算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用以加工的原矿销售额的折算系数,即折算率。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按照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十四、我省资源税的换算比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需要确定资源税换算比的矿产品有铁矿、金矿、萤石矿和硫铁矿。铁矿的换算比为2.15,金矿的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矿的换算比为1.10,硫铁矿的换算比为1.50.

十五、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是否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十六、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七、已税矿产品进一步加工销售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用已缴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十八、未税矿产品和已税矿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未税矿产品和已税矿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三)外购已税金精矿(或金原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当期外购金精矿(或金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十九、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等,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十、资源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二十一、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二十二、改革在新旧税制衔接上如何规定?

纳税人在20167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7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7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7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

20167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在20167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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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