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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08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芜湖市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处、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根据省地税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地税部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现行涉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民营经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政策引导,努力营造亲民富民税收环境

(一)支持城乡居民自主创业

1.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每户每月定额调减个人所得税75元。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20111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7.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民营资本扩大投资

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民营企业2年以上(2),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承受的土地、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11.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6.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企业搬迁或更名,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17.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8.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19.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1211日至20141231日,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查账征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对该类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对该类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21.新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的民营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民营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4.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民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25.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0.民营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31.民营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现代农业

32.民营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3.民营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民营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35. 民营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税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

36.民营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经认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规定进行处理。

37.民营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8.民营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39.民营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

40.民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1.企业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4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3.民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防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4.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民营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5.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6.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民营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7.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民营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8.对民营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七)扶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0.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民营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1.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2.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3.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4.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5.对民营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期限内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

三、抓好落实,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力度

各单位应广泛深入开展有关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宣传。一方面要拓宽“五条渠道”做好服务。一是“窗口”渠道。完善各办税场所窗口的功能设置和资源配置,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办理、“一站式”服务。二是“网站”渠道。利用市局门户网站提供最新信息,及时答复咨询,加强网上申报,拓展服务范围。三是“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并利用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QQ群,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四是“培训”渠道。认真贯彻税收政策辅导通报会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税收业务培训,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意识、理解税法的水平、运用税法的能力。五是“媒体”渠道。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让纳税人对地方税收知识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另一方面要丰富“八种形式”做好服务。一是走出去服务。对骨干、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三专”服务,利用税务人员对会计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指派专人、专项、专时送政策上门。二是请进来服务。把纳税人请进来,面对面宣传,手把手辅导,心贴心交流。三是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团队服务,建立纳税服务、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经营模式变更等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防范和减少涉税风险,推进科学化、专业化服务。五是联合服务。积极和国税、财政、科技、住建、房管等部门协作,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征收、联合检查等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六是无缝服务。办税服务场所实行全天候服务,中午照常办税,做到服务时间上无缝;将服务措施渗透到办税过程的每个环节,注重细节服务,做到服务过程上无缝。七是动态服务。与时俱进,保持税收服务的连续性,使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最新的服务。八是援助服务。针对弱势纳税人,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

为确保民营经济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反馈报告制等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在严格履行税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办理减、免、缓税手续,努力拓展政策应用空间,切实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三)深化税收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减免税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检查、执法督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反馈的工作机制。同时,开展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分析、评估,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健康发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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